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論處所犯重罪之「刑罰」,應(或得)否依其所犯輕罪一併宣告「保安處分」?因最高法院歷來裁判有肯定說、否定說之不同見解,滋生疑義,筆者受託提出鑑定意見。本案乃我國大法庭新制上路後,最高法院第一件大法庭案件,具有指標性意義。本鑑定意見書採肯定說,以下分別從刑法競合論(真正競合之本質)、現行法解釋論(文義、沿革、體系、目的、合憲性解釋)及比較法(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觀點論證,結論認為作為真正競合之想像競合,重罪刑罰無論如何從重(或加重),皆無法吸收輕罪保安處分,依立法意旨輕罪保安處分仍應(或得)宣告。 至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強制工作規定本身的違憲宣告問題,則是大法官的職責,而非我國大法庭制度所預設之任務,兩者層次有別,不宜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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