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71號解釋之所以變更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乃因社會變遷,導致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所實踐之法的安定性,已不能體現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使然,應認為已符合所謂法之「正確的要求」高於「平等的要求」之情形。然因本號解釋而敗訴之當事人,因自己的事件提供變更判例或變更解釋的機會,而成為「因公共利益之特別犧牲者」,應認為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在法解釋上應允許釋憲案敗訴之自命繼承人,類推適用行政法上之國家補償;至於「身分」是否有可能因「時效」而取得?由於現行民法並無身分占有制度之設置,所以身分在實體法上雖不會因時效期間之經過而取得;但於一定條件下,應容許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優先於真實性之考量,將來或可提供親屬法相關規定修正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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