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案重新檢討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之憲法定位,認為該偵查行為屬於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搜索,依據令狀原則,應由法院本於相當理由核發之令狀,方得蒐集調取該等資訊,而改變過去見解,並提高司法審查之門檻,更進一步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該院之最新見解及理由為何?對現行既有之法規範體系影響為何?有無推翻或限縮舊有判例,如第三人原則,或承認個人在公共場域之隱私權之概念,殊值探討之。而該案對於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又具有何種啟示,深值討論之。本文,乃先論述Carpenter案事實、判決理由及論理分析;其次,扼要分析大法官Kennedy之不同意見書之說理;最後,簡要論述該判決評析與對美國及臺灣現行法之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