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將中華電信MOD定位為「多媒體內容傳播平臺服務」,限制中華電信不得干預頻道營運商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亦不得限制營運商自行收取費用。今中華電信與部分頻道營運商間,因「上下架契約附約」所定「收視費用分配」及「上架費用計算」未能達成協議,中華電信乃將該爭議頻道移出,並逕自變更頻道組合收費機制之價格,致使特定收費機制之消費者無法接收該爭議頻道訊號。本案攸關通訊傳播事業之媒體經營自由、整體媒體環境及言論自由,更影響廣大視聽大眾之收視權益,本文認為,一、中華電信應嚴格遵守廣電三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精神,並應受電信法、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之管制;二、MOD頻道營運商具請求NCC對中華電信為裁罰處分之主觀公權利,並得對NCC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及國家賠償訴訟,以為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