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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人身損害概念──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戴奧辛污染案」談起
作者 吳志正 (Chih-Cheng Wu)
中文摘要
A公司於民國(下同)53年間於甲地區之工廠製造五氯酚鈉產品,未妥善處理製程中產生之戴奧辛廢棄物,並於71年6月間停工後,將約5,000公斤五氯酚鈉產品露天棄置於廠區,導致五氯酚、戴奧辛污染物,或經由雨水沖淋漫淹,或藉由廢水沿溝排放,流入海水貯水池,導致廠區及其附近土壤、水域底泥遭受污染。嗣公司合併以B公司為存續公司,未依規定妥善處理、清除污染物,防止污染擴大,致居住附近不知情之受害人M等數百人,長年誤食污染水域中之有毒水產,導致體內血液戴奧辛濃度偏高,其中有罹癌、罹患第二型糖尿病者。
本件爭點甚多,但本文僅評析以下二爭點:壹、暴露於戴奧辛污染之居民受有何等身體健康權之損害?貳、此等損害與暴露於戴奧辛污染有否因果關係?
起訖頁 27-39
關鍵詞 公害污染損害賠償身體權健康權損害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6 (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60084003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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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醫療過失案件中急重症患者與有過失之探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另案監察及其所取得的通訊內容的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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