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內容係討論中國大陸2020年即將頒布的民法典第六編侵權責任草案,就其規定提出個人見解,以下將條文加以分類並解讀之。首先針對第944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與現行侵權責任法之條文似乎未有修改,但是從條文中可以觀察到,其規範對象並未區分侵權責任保護之客體究竟是權利或利益,而僅規定為「權益」;換言之,其立法體系上接近法國法之模式,與德國法採取權利與利益區分之立法方式差異甚大。在法國法立法體例下的優點,在於不須劃分權利或利益,而係以「過錯」之概念作為調整侵權責任之基礎。而侵權責任最重要之意義在於適度限制侵權責任之成立,使得侵權責任不至於無限上網,進而可能侵害一般人生活上活動之自由;是以,整個侵權責任法的重點,在於應運用何種機制控制侵權責任之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