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為了解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被毀損之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規定,侵害他人遺體、遺骨,或其他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從而造成其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受害人可以訴請賠償精神損害。不過,上述「司法解釋」的最大弊端在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的具體範圍不明,導致法院在裁判時,相同的案件,裁判結果卻不盡相同。為了瞭解中國大陸的法院對待上述問題的判決意見,我們收集相關案例近200個。對這些案例進行分類研究表明:逝者的骨灰、遺骨、棺材、墳墓,具有紀念價值的照片或視頻(結婚、生日)、學位(歷)、榮譽證書等,都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法院在「寵物」、「新房」、「人事檔案」、「作品載體原件」等物是否具有人格屬性上,還存有分歧,需要有新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