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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之法律明確性與健康權、生存權──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評析
作者 李仁淼
中文摘要
聲請人X於2007年9月23日因持續高燒住院治療,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amikacin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於2008年1月14日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2009年8月13日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X於2009年10月12日申請藥害救濟,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2010年6月8日第128次會議審議,認有《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下稱「系爭規定」)之適用,不符藥害救濟之要件,作成不予救濟之審定。行政院衛生署以2010年7月6日函(原處分)檢送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依審議結果及藥害救濟等相關規定辦理。X不服,於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欠缺合理立法目的及正當性,與比例原則有違,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第8項規定,於2014年3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起訖頁 5-17
關鍵詞 健康權生存權法律明確性藥害救濟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904 (8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9040082001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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