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身保險是以團體成員為保障對象,以集體名義投保並由保險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於團體人身保險中,投保單位作為投保人在為團體成員投保後,能否因成員獲得保險金而減少自身的責任乃學界及實踐爭議之焦點。在中國大陸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對團體保險規定甚少的情況下,欲透析問題的本質,應以團體保險「成員福利」主旨為中心;釐清投保單位的雇主賠償責任與保險給付責任本質差異性;明確團體人身保險中保險金請求權之歸屬;對責任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下投保單位責任與保險金抵償作類型化區分;同時應尊重投保單位與其團體成員之特別約定,以期破除團體保險實踐瓶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