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現代社會所不可或缺的,在此同時,也衍生出許多對人權及環境侵害的問題,甚至可以發現在過往的案例中,不乏有少數人必須為了多數人用電的幸福蒙受不利益的問題,特別在權利內涵隨時代變遷而擴大的情況下,未來如何在相關設備裝置的同時取得民眾共識?如何作成一個相對正確的決定?都是當前臺灣面對能源轉型不可忽視的問題。為了解決此等問題,本文從制度及程序面分析此等問題的本質,發現能源從產出能源到儲存廢棄物所生的損害,都脫離不了土地空間分配的問題;從而,正確的選址將可以成為個案能源發展計畫是否正確的根源。目前臺灣的再生能源發展尚在初期,許多土地利用及使用的規範都有待細緻化的思考及規劃,並應確保人民權利保障的思維可以落實到相關土地利用計畫的審議之中;特別在土地開發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更應重視並落實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在此同時,與再生能源事業相關的興辦事業計畫、環評程序、土地取得及事業運作所生之補償議題,應更重視人民參與的機制,以求在具體運作上,以更民主的方式面對再生能源發展所生之諸多環境風險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