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為詳盡掌握個人行動位置資訊,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追蹤監視特定人去向,大幅提升效率並節省許多偵查人力。這些偵查措施潛藏著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危害,如何在達成有效偵查犯罪與人權保障上取得平衡,值得深思。美國法上以該措施如果構成扣押搜索,則有憲法第4增修條文的適用,程序上必須取得法官核發的令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認為得依刑事訴訟法「攝錄影音以外之其他特別監視目的之科技方法措施」作為採取衛星定位系統措施依據,並於刑事訴訟法新增第163條f有關長期跟監規定,規範關於長期跟監的許可要件及有權決定機關。臺灣相關法規範中,尚無明文利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偵查犯罪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參考美國與德國相關規定,盡速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