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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的構成前提──評臺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並列篇名
Prerequisite of the Termination Because of the Delivery of Non-Conforming Goods
作者 王洪亮
中文摘要
本文遵循因物之瑕疵解除合同構成前提為何的思路,首先,論述了是否構成瑕疵、瑕疵存在時點、舉證責任以及質保(保固)行為這一特殊瑕疵擔保允諾;其次,論證了繼續履行應優先於解除權;再次,重點論證了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構成,認為給付無瑕疵之物為出賣人主給付義務,而且違反該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雖然買受人得解除合同,但類推撤銷權一年除斥期間之規定,本案中,當事人的解除權因超出除斥期間而消滅。最後,本文簡要論述了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的關係以及利息返還請求權並無依據的問題。
起訖頁 125-135
關鍵詞 瑕疵擔保責任繼續履行瑕疵證明責任解除權解除權除斥期間The Responsibility for Defect WarrantiesContinuing Performancethe Burden of Proof for DefectThe Right of AvoidancePreclusive Period of Avoidance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期數 201503 (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72717622015030047008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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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保固責任、附隨義務與買賣物瑕疵擔保責任──評臺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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