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為極重要之核心概念,若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則不能適用本法。從同為臺灣證交法法源之一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觀之,其於法律中明定列舉之有價證券高達20種之多,臺灣則僅有3種;核定權之行使之原則亦較臺灣明確。至於「存託憑證」(DR),各先進國家均係直接於法律中明定其為法定之有價證券,僅有臺灣未在法律中增訂之,而係讓諸主管機關以核定之方式處理。然而,主管機關於引進臺灣存託憑證(TDR)時,漏未行使核定權,致生實務及學說間之見解紛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也被嚴重踐踏。本文認為,目前TDR仍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主管機關應盡速行使核定權或推動修法明定之(修法更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