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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團體協商必要資料提供之實務險況與發展
作者 侯岳宏
中文摘要
2011年所施行的新勞動三法中,導入美、日已實施多年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且為落實團體協商權之保障,在新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明定:「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並且於同條第2項例示規定無正當理由之事由。由於在團體協商過程中,若未能得到對等的資訊,對於協商的進行會產生影響,因此,同條第3款規定「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為無正當理由之一。目前在實務上也出現過幾件裁決案件與此相關,裁決委員會也透過裁決決定嘗試釐清相關法律問題並建立處理標準。本文一方面整理目前裁決委員會所建立之標準,另一方面也透過美國與日本之經驗與討論,以提供國內運作之參考。
起訖頁 102-117
關鍵詞 團體協約法裁決制度團體協商誠信協商協商必要資料必要資料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901 (2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02559312019010284007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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