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之侵害,為民法上侵權行為之一種,需加害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2011年專利法修正,為避免適用上之疑義,於第96條第2項明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依專利法第120條及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於新型和設計專利準用之)。目前實務上法院判決多認為專利侵權訴訟之原告舉證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並不困難,其理由在於:「專利權係採登記及公告制度,處於任何人均可得知悉之狀態,故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不得諉稱不知專利權之存在,抗辯其無過失。目前過失概念已有客觀化之傾向,其意涵『應注意而不注意』或『怠於交易上所必要之注意』時,自應負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