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基本法除了在第4條中保障了宗教自由,又透過基本法第140條將威瑪憲法中數個規範宗教自由以及宗教團體的條文納入基本法中。這兩個條文間的關係,成為德國憲法釋義學的一大爭議。本文認為,從這兩個條文的內容,可以歸納出德國宗教憲法的三大特徵:宗教自由的保障、宗教平等原則,以及對於特定制度的存續保障。根據這樣的理解,宗教團體在憲法上的地位才能夠清楚地被確認,以及保障宗教團體是基於對宗教自由的保障、不同宗教團體間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在具體化憲法中對於宗教團體所明定的特定制度時,應盡可能地符合宗教平等的要求。唯有如此解釋,才能避免憲法條文間可能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