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從歷史的發展開始講。現今曰本刑事訴訟程序的參審制度(所謂的:裁判員制度),是在2009年開始施行的。對曰本人來說,參審制度當然不是什麼全然新鮮的事情。我們在戰前,從1928年起就已經實行過陪審制度,且超過10年。可是,在施行的期間,卻是比較少使用的,因為,制度的設計並不是有利於被告,也因此,大多數的被告敬謝不敏的。規定是這樣的,一方面,陪審員的決議對於審判的法院並沒有拘束力,且另一方面,被告想要針對有陪審員參與的判決提起上訴,是受到限制的。參審制度的再次施行是千禧年開始的、圍繞著廣泛的司法改革的討論結果。指出一個極度超越司法專業圈的利益。從已經實現的、不同的改革,從範圍去看,最重要的改革是:首先,是實行Law-School制度的法學教育的改革,再來是,實施參審制度重新塑造的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