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修正、增訂及刪除條文共計144條,幅度之大為近年之最。要知道為何公司法作如此大幅度之修正,就必須了解經濟環境的演變及產業的需求,才能掌握本次修法的政策目標與修正重點。回顧公司法近年的多次修正,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架構卻始終不變,亦即針對大型製造業所設。體現在資本方面,就是偏好股東以現金、土地與廠房等抵繳股款,並鼓勵企業保留資金,以備更新廠房、設備;而在組織方面,則需設置董事會並遵循繁複程序召開,凡此種種皆無法滿足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對技術及人才的渴求,以及微型創業的需要。因此,本次的修法主軸端在去管制化,藉由管制鬆綁,使得無論是資本密集或知識密集;大型或微型企業,都能輕鬆適用公司法。較為有趣的是,隨著去管制化,家族企業世代傳承,以及集團企業運營所面臨的一些問題也得到紆解,這是本次修法目標以外的收穫。也由於政策目標之故,本次修法在去管制化方面,著墨最多也較完整,但在其他方面,就有不夠全面,甚至虛幌一招之感,使得本次修法有獨重鬆綁,欠缺平衡的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