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行使監查調查權,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聲請釋憲。本文就大法官2018年7月10日公開說明會所提爭點表示意見。本文認為,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涉及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上屬抽象規範審查,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與命令)」之程序要件宜從寬解釋,以符制度目的;即宜將「行使職權」解為:「與職權有關,而有請求闡明之公共利益」,至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與命令)」,則宜解為「行使職權所適用或所涉及之憲法(法律與命令)條文」。另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監察院合憲行使調查權,認其涉及之法令違憲時,仍應賦予其釋憲聲請權,以有效執行憲法賦予該院之糾正、彈劾等各項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