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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2017年11月間,有機會遠赴英國短期進修,在參訪了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中央刑事法院(Old Bailey, 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以及Wolfson House低度戒備精神醫院,再分別與最高法院大法官休斯(Lord Hughes)、中央刑事法院巡迴法官HHJ Topolski QC、Wolfson House精神科醫生Richard Latham等人會談後,對於精神障礙(精神錯亂)抗辯在英國的運用,有了初步的瞭解。在法律要件方面,關於精神障礙(精神錯亂)的標準,是植基於著名的M’Naghten Case而來,相關概念可以供我國審判實務在認定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已達刑法第19條所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力、控制力欠缺或顯著減弱之參考。另外,一旦被告在法庭所主張的精神障礙(精神錯亂)抗辯成功後,相應機制上並不是讓被告自由自在(大搖大擺)返家,對社會、社區投下一顆不定時炸彈,而是轉向由高度、中度、低度戒備或開放性的精神醫院接手治療,而這一項轉向處分的療程,有的短期可以是12週(之後再回到法庭受審判),有的則是遙遙漫長,甚至有人必須終其一生在精神醫院渡過,這點頗值我國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