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犯論的領域中,儘管實務的立場大致已經穩定,但仍與學說之理解有距離的重要論點之一,即是相續的共同正犯。相續的共同正犯的領域中,成為問題的是「某一行為人(前行為人)已完成一部分的實行行為後,其他行為人(後行為人)認識其情事,且以共同加功之意思加功於事後行為」的情形中,「後行為人是否也就加功前已由前行為人所惹起的犯罪部分也應負其責任?」現在的實務,基本上採取部分肯定說(部分積極說)的立場,不過學說的多數則支持否定說的立場。「因果共犯論」的用語雖然有多義性,但是如果認為其包含「共同正犯的成立上,各共同者的個別行為與現實的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被肯定」的主張,則對後行為人,即無法肯定其關於參與前的前行為人之行為與該行為所生之結果也(一併)要負刑事責任。當概觀從戰前以來的實務發展時,即可清楚地認識因果共犯論的滲透現象。對實務在採用因果共犯論上模稜兩可不明確,而未貫徹因果共犯論的思想一事,學說則採取批判的態度。否定說的有力論者即指出:「期待最高裁判所能將其透過平成21年裁定在共犯脫離的問題上貫徹的因果共犯論,貫徹於相續共犯與幫助犯的構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