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事執行債務人所有某筆農地,經法院強制執行拍定,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土地增值稅。嗣該執行債務人之債權人以系爭土地依法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遂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主張系爭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請求將經扣繳之稅款返還執行法院重新分配,惟遭否准。對於此一情形,該執行債權人能否以及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出決議,認為執行債權人如為抵押權人,不得逕自代位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得對系爭核課處分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並得於執行債務人怠於請求退稅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請求,至於其他債權人則均不能為之。此一問題涉及私法上債權人有無公權利、以及能否代位行使債務人其公法上權利等基本問題,然上開決議之理論構成,卻頗有疑義。因此,本文乃試圖梳理相關疑義,並重新建構其理論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