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救助資格審查基礎之家庭人口範圍認定,在行政與法院實務上可觀察到在法條解釋上存在爭議狀況。最高行政法院採行政實務之認定,擬制了「核心家庭」概念來界定家庭人口,並創設了切割步驟之家庭人口認定方式。實則這套複雜的概念適用仍然可能是混淆了扶養義務與資產測定二者所導致。揆諸比較法上他國事例,同樣遵循補充性原則、親屬扶養義務之優先,仍然可以核實認定家庭生活實況為主,追償性措施為輔,以達成救助制度本旨。故本文擬聚焦於家庭人口範圍之劃定此法律爭點,觀察並解讀近年來法院實務對行政機關核計方法之見解,並提出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之修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