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智財法院於台積電案引進「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且係在原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在禁止離職員工於一定期間內為競爭對手工作,故可預見自此之後,中高階經理人跳槽或被挖角之案件中,原告會積極主張該原則。但依目前我國判決觀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採用仍非定數,且若原告要成功主張該原則,不但應滿足台積電案揭示之構成要件,尚須滿足相關舉證責任,構成要件與美國通說也有所差異。故若我國欲引進「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作為限制離職員工之請求權基礎,恐須釐清其構成要件、分析採用此原則之影響,及考慮於營業秘密法修法時明確納入,始能明確員工與企業之關係,避免此原則成為進一步限制員工轉業自由之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