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其所保護避免被他人「跟追」的權利,主要涉及憲法第22條的隱私權保障,在憲法第23條規定的憲法正當理由下,國家只能制定符合比例原則的法律加以限制。
2.在完全不涉及新聞自由或已涉及新聞自由且記者跟追的手段「已產生實際危害時」,現行規定交由警察判斷跟追之正當理由,直接即時保護被跟追者的隱私權應屬合憲且足以適用。
3.如果涉及新聞自由但記者跟追的手段「並未產生實際危害時」,因警察需具體判斷新聞價值的公益性,已使警察介入新聞採訪的內容,同時違反了國家立法與新聞自由的界限,在此應修法轉由法官判斷新聞記者跟追的正當理由,才足以保障新聞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