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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判解集
201707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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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調查上訴合法性時,未曾通知訴訟參加人到庭,而於上訴不合法駁回本案時,一併駁回訴訟參加聲請,是否侵害訴訟參加人的知悉權、陳述權?(法官評鑑委員會105年度評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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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第三人向法院聲明參加後,除非法院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明,否則第三人即取得訴訟參加人之地位,應受聽審權之程序保障。換言之,參加人得參與訴訟程序,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以保障聲請參加之利害關係人得即時參與訴訟程序。是故,(A)(B)(C)選項之情況,均不影響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之權利,除非法院已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明,否則法院無法逕否認其效力。故,答案為(D)。
起訖頁
47-49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轉換(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為證據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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