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之意旨,私有土地因自身符合特定事實要件(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而成為既成道路,並非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規制其法律效果,故認定既成道路之行政處分係確認處分。又行政程序法第102條所謂「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係指積極地變更人民既有之自由或權利現狀,而創設使其減損或喪失之法效果,既然既成道路之行政處分係確認處分,則並未積極變更其權利狀態,故彰化縣政府不必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