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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707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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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參與者與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甲對於受傷騎士丙雖非肇事者,惟居於保證人地位,若離開現場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乙未查看車況開車門的行為,係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傷害罪;惟乙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當然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基此,選項(B)正確。
起訖頁
7-10
關鍵詞
保證人地位
、
肇事逃逸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無因管理之人與有義務者遺棄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放火燒燬自己住宅與放火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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