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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707 (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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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無因管理之人與有義務者遺棄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2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基此警察機關係屬無因管理之人,行為人甲構成有義務者遺棄罪,選項(C)錯誤。
起訖頁
3-6
關鍵詞
無因管理
、
有義務者遺棄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7 (4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交通參與者與保證人地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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