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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失效理論之操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極大者,基於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固可認為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然在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下,若當事人斟酌情況,權衡損益,為追求其經濟效益或其他正當之目的而締結契約,並據以行使其依法享有之權利,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俾免過度限制自由市場之機能。又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當事人締結契約,本應自行考量其風險承擔與利益分配,苟雙方在對等基礎下,本於自主意思及自主決定訂立契約,契約之內容僅在圖自己之利益,而未慮及對方之利潤,如經衡量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之利益狀態,並非旨在犧牲他人之利益者,亦難認其係違反誠信原則。
起訖頁 35-36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5 (4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登記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允許之處分效力?(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
該期刊-下一篇 責任範圍因果關係中所受損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概念區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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