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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705 (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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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借名登記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允許之處分效力?(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起訖頁
33-34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705 (41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爭訟法保全程序中關於假處分之內涵及其適用上之爭議(最高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6號行政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權利失效理論之操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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