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司法實務傾向將利用人頭帳戶分散所得之行為認定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而新版洗錢防制法將詐術逃漏稅捐罪列為重大犯罪之範圍,因此實務上常見出借名義供他人隱匿應稅交易或所得之行為,將可能連帶構成洗錢罪,洗錢防制法新制對於臺灣人頭文化及會計師執業規範將有相當程度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