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大陸與臺灣經貿往來與民事交往的加深,相關私權利紛爭也日益增多。一些當事人選擇在臺灣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民事判決之後,又亟需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的認可、執行。針對此種現實,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就中國大陸如何認可、執行臺灣法院民事判決作出新的規定,以取代包括1998年規定在內的一系列法規。結合相關的法學理論、立法經驗以及人民法院在此方面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新規定在某種程度上改進了對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卻也導致擴大認可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範圍之舉未獲對方互惠對待、平行訴訟的解決態度與方式不盡合理、人民法院對臺灣法院民事判決的審查較為表面化以及當事人復議申請制度帶來判決執行的不確定性等一些問題的產生。這些問題的短期解決透過中國大陸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即可,長期解決則須兩岸相互協調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