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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之保密管制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謝祖松
中文摘要
「專利」為國家授與之排他權,享有特定期間之保護,例如發明專利權人享有之排他權為20年。此排他權得使專利權人對仿冒者進行訴訟以為保護,並得以授權或讓與等方式進行商品化。專利保護發明,專利權人藉專利始能穩定地實施該發明,但其對價(qui pro quo)為須「揭露」該發明內容。「國防科技」指涉及國防事務之科技技術,其可能具機敏性,例如軍用特殊材料及武器研發產品之製造技術等。因此,若該申請專利之標的為國防科技,則該技術內容亦須揭露於公眾,而各國基於國防科技之機敏性考量,認為申請專利將致洩露國防機密,多有保密管制,故發展國防科技,必須審慎考量國防科技在充分揭露及保密管制間之權衡,且就保密管制之原則應是凡涉及國安及國防相關資訊除了不應對「國內」,更不應對「國外」公開或公告。身處敵國環伺之以色列,其國營的以色列航空工業公司(Israel Aerospace Industries Ltd., IAI)為該國國防科技重鎮,歷年發展出相當數量之發明技術,並申請多國專利。例如,其IAI公司研發出攔截飛彈之發明,該發明除可攔截火箭外,另可攔截一般飛機、無人飛機及巡弋飛彈等。此發明顯然是以色列重要國防科技,該發明藉「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向多國申請並獲准「攔截飛彈及其彈頭」專利, 換言之,以色列及多國之專利將公告該國防科技內容,為何以色列允許國內及國外公告國安及國防相關資訊?其所持政策值得探討。
起訖頁 109-126
刊名 專利師  
期數 201704 (29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DOI 10.3966/2218456220170400290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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