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今年農曆年前,某集團董座在知名飯店參加喜宴,於下樓梯時卻不慎踩空,整個人向後仰倒,導致後腦先行著地,急救後仍因腦部嚴重受損而不幸死亡。消息傳出,業界紛紛表達哀悼,據悉該名董座正值壯年,亦無舊疾,人生正當要大展身手之際,卻因跌跤意外驟逝,著實令人惋息!
事發後,檢方約談多位證人,包含飯店相關人員、觀光局、營建署等,並且重返現場進行模擬,以了解發生事故之樓梯間設計是否符合建築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6條之規定,樓梯寬度若超過3公尺應於中間加裝扶手,經查該名董座摔傷之處,樓梯寬度約3.8公尺,飯店業者於樓梯中間卻未設有扶手,反而以花籃點綴代替。業者對樓梯之設計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飯店業者是否有相關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何人負相關舉證責任?不無探究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