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大同公司將於5月11日召開股東常會改選9席董事,原本公司派提足9名人選,市場派的新大同與欣同則是各提出7名及3名人選,合計共19名董事之被提名人。惟大同公司在董事會進行董事改選名單審查後,將市場派提名的10名董事人選,以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之「規定要件不齊備」,由候選名單剃除,符合審查資格董事之9名候選人,全為公司派提名人選,此項結果引來市場派反擊,分別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要求將其提名人選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現行公司法192之1條要求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未料卻淪為公司派排除異己的武器。對此,經濟部已表態將修法,外界也稱此為「大同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