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日本,政府資料開放法制在臺灣也是實務發展快於法律,在政府資訊公開法上雖有主動公開或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以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人方式,得為目的外處理與利用等規定,但政府資料之商業加值活用作為政府資料開放之重大目標,則為此二法無法涵蓋,因此政府資料開放之法制化為亟須之課題。本文對於日本法制之發展與課題,有以下三個主題面向之詳細分析與討論:第一,先就日本政府資料開放法制之具體經過說明整理;第二,作為資料,伴隨國民之一般共有財產價值所產生與既存制度衝突等,應如何迴避或解決之課題;第三,與其他政府資訊相關法制度,特別是與資訊公開及個人資料保護制度間,其制度設計上整合化所伴隨之構造課題。希望本文之發表對於我國之法制化研究發展有所助益與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