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6條應該算是刑法分則所有條文在身分與共犯的議題當中,最受到學說關注的一個條文。主要的原因在於,一般認為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是不法身分的類型,因為只有在行為之前具有持有關係之人,才有可能成立該罪。而第336條同時規定了本於公務、公益或業務關係的侵占行為,這使得學說馬上聯想到本罪與第335條的關聯性。若認為第336條是第335條的變體構成要件,也就是第336條是第335條的加重類型,則有公益、公務或業務關係之人與無此關係之人共同侵占,或者兩者有共犯關係時,有身分之人應該適用第336條,無身分關係之人依照第31條第2項適用普通之刑的第335條;若認為第335條與第336條同時是不法身分,則有身分之人與無身分之人共同違反第335條,或兩者之間有共犯關係時,有身分之人論以第336條,無身分之人依照第31條第1項,同樣以第336條論處;若認為第336條是雙重身分犯,也就是同時具備持有身分與公益、公務或業務身分,那麼有身分之人與無身分之人共同違犯第336條,或兩者有共犯關係時,無第336條身分之人可能依照第31條第2項論以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或是有該條身分之人依第31條第2項成立第336條。而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或第2項,都來自於如何定位第336條的身分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