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菲律賓控訴中國之「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裁斷結果出爐,當各界都圍繞著太平島是否得主張200浬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菲律賓提交仲裁的相關島礁是否為低潮高地之際,仲裁庭在裁決書新聞稿中列出了下列一小段話,仲裁庭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規定如南沙群島的一系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從字面上的意義來解讀,仲裁庭似乎認為,南沙群島倘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在整個南沙群島最外緣各乾礁作為基點,以直線基線或類似以群島基線方式劃設其領海基線,進而主張相關海洋權利,仲裁庭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認為《公約》並無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