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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
201702 (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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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質詢權之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其功能係作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立法委員質詢時應列席備詢,則舉輕以明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當然亦有答復之義務。質詢之範圍係針對行政院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負責領域相關事務之事項,惟於答復將造成國防、外交明確立即之危害或涉及依法應秘密、行政核心領域等事項時得例外拒絕答復。
起訖頁
68-74
關鍵詞
質詢權
、
民主政治
、
答復義務
、
負責領域
、
拒絕答復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02 (21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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