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擁有座落市區精華地段土地A建地(公告現值1,000萬元),與有意收購A地買家丙,兩人先行談妥土地買賣交易價格與流程後,先由甲將A地贈與給甲之獨生子乙,並據以申報甲移轉贈與稅,再由乙與丙簽訂A地買賣契約,出售總價3,000萬元,並同時由甲先將A地自名下移轉登記給乙之後再移轉登記給丙,以完成甲乙間贈與與乙丙間買賣契約。嗣後,該管國稅局在查核時發現上情,認為甲乙間應以3,000萬元作為計算贈與的課稅基礎,在減除甲個人之免稅額與扣除額後,發單命其補繳贈與稅。國稅局此一命甲補繳稅款的行政處分,是否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