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學研究及其技術移轉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議題,即使經歷二○一○年中研院陳垣崇事件與二○一六年中研院前院長浩鼎事件,但是相關概念在臺灣,卻仍然有待釐清。而二○一一年以來我國法律規範所要求的利益衝突揭露與管理制度,多年來在許多學校機構中似乎規範條文含混矛盾,而且並沒有落實執行。本文一方面指出:對於相關制度背後的目的原理沒有清楚理解,是許多誤解、規範含混矛盾與無法落實執行的可能原因。另一方面,本文依據時間階段及性質,將利益衝突的法令規範架構,區分為「研究開始前及研究進行中之規範」及「研究成果歸屬及運用時之規範」兩大類別,詳細論述其規範之位階層次與主要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