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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觀人
201609 (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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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甯律師編著《破解民事訴訟法爭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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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訴訟繫屬後,法院本應就原告於起訴時所特定之「訴訟客體」,在特定的訴訟主體間予以審理裁判,以解決當事人間所存在之紛爭。但訴訟程序進行中,若依原告之聲明,變動原來的「訴訟客體」,即構成「訴之客觀變更追加」,若追加合法,法院應併就新、舊訴全部審判。而若原告欲以新的訴訟客體取代舊的訴訟客體,稱為「訴之客觀變更」,若訴之變更合法,則舊訴已為新訴所替代,法院只能就新訴為審判。
起訖頁
37-43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9 (21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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