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美國發明法案之前,在申請取得專利後,有二種專利無效之行政程序,一種為1980年設計的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以及1999年設計的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簽署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其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內,創造了三種快速、主張專利無效的複審程序。第一種是多方複審程序(InterPartes Review, IPR),取代了過去的多方再審查程序。第二種稱為商業方法專利複審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 Review, CBM),其乃是一過渡程序,主要是用來挑戰商業方法專利之有效性。第三種稱為核准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PGR),主要是在專利核准後9個月內,提起專利無效的審查程序,且其必須針對2013年3月16日以後申請的專利才能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