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318學運事件遭群眾佔據期間,部分在立法院之公民團體、異議人士及群眾於3月23日晚間7時許轉向行政院,翻越柵欄等障礙物後進入行政院院區,並進入行政院中央大樓建築物內。嗣增援警力到場,將進入建物內之群眾驅離後,群眾即聚集在行政院院區內之廣場及院區外之馬路上。H於3月24日晚間0時許進入行政院院區,並在臨北平東路之行政院院區內車道上與集會群眾靜坐,迄至晚間1時許,警力開始驅離H所在地點之群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勤中隊某不知名員警於將H拖離現場時,趁勢以警棍朝H頭部打去,致H受有「左前額撕裂傷約2.5公分併血腫」之傷害。H遂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請求政府機關給付慰撫金,而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