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與其配偶乙共同生活並無其他家庭成員,甲因罹患隱疾,在家休養,乙則從事幫傭工作,領取基本工資,用以維持甲乙生活所需。由於經濟條件每況愈下,甲向丙直轄市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社會局經審查甲之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否准甲之申請。雖然甲與乙之實際收入每月為20,008元,全年共240,096元,分配全家2口每人每月10,004元,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840元整。但社會局卻以甲具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應依基本工資核算家庭總收入,以致於甲與乙之收入被認定為480,192元,分配全家2口每人每月20,008元,高於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840元整。甲認為,此種計算方式等於強制甲工作,並虛擬甲之工作收入,違憲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