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之保險業務員多人,先後向聲請人起訴請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給付退休金,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字第58號、101年度勞上字第21號等民事判決確定,各該民事判決就認為,聲請人與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關係非屬系爭法規所定之勞動契約。另外,聲請人之保險業務員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布實施後,陸續申請更改選擇勞工退休新制,並要求聲請人依上開條例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案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等判決確定,其理由認為聲請人與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關係屬系爭法規所定之勞動契約,聲請人應為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提繳退休金。故就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判決見解歧異部分,統一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