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自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起,分3年漸進調整該市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下稱「標準單價」),且該新調整之標準單價,將適用於90年7月1日後設籍課稅之房屋。換言之,自106年度起,90年7月1日後設籍課稅之房屋,均應按新調整之標準單價計徵房屋稅。此一政策甫經宣布,旋即招來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質疑。對此,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係以下列二點回應之1:一、90年7月1日後蓋好的房屋適用新調整之標準單價,並不是追溯,因為沒有補稅。如果今天有追溯,表示90年後的房子,91年、92年、93年一直到今年(按:105年)都要補稅,如此才稱作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