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有鑑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及贍養費等家事金錢請求償權具有家庭成員間和諧關係之維持必要性、債權人利用執行程序之困難性及對程序上不利益之低耐受性、債務人履行債務有較高可能性、債權難能規避債務不履行之風險等特性,為強化、充實確保履行之必要措施,以充分保障弱勢族群,除準用強制執行法(下稱「強執法」)所採直接及間接強制(家事法486Ⅱ)之外,並為之增設履行勸告(同法187、188)及執行費暫免繳納(同法189)、預備查封(同法190)、強制金制度(同法100Ⅳ、191-192)、執行標的物擴張(同法193)等直接、間接強制之特別執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