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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605 (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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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合法提起上訴審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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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自訴人上訴,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自屬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自訴人之上訴。
起訖頁
25-27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刑事庭決議)
該期刊-下一篇
準備程序所得處理之事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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